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全面落實重大決策程序制度。”這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行政決策法治化理念。行政決策是作出行政行為的起點,也是規范行政權力的重點。用法治給行政決策定規矩、劃界限,規范行政決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決策水平,是在法治軌道上推進行政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關鍵舉措。我們要學深悟透習近平法治思想,從行政決策地位、行政決策體制、行政決策方式、行政決策保障和行政決策監督五個方面把握習近平法治思想中行政決策法治化理念的要義。
準確理解行政決策地位。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法治政府建設是重點任務和主體工程,對法治國家、法治社會建設具有示范帶動作用,要率先突破。”“要用法治給行政權力定規矩、劃界限,規范行政決策程序,健全政府守信踐諾機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受“以吏為師,以法為教”的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政府的法治程度與國家和社會的法治程度密切相關,依法行政對形成良好行政法秩序下的國家和社會往往具有正向激勵和表率作用。無決策,即無行政,政府的行政活動始于行政決策;無依法決策,即無依法行政,依法決策是實現依法行政的首要環節。近年來,在積極行政理念作用下,行政活動的譜系越來越多樣化,覆蓋公共服務、社會治理和市場規制的方方面面。相應地,行政決策的應用頻率、影響深度和廣度前所未有,已成為同行政立法、行政裁量、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一樣的常態化行政方式。鑒于此,行政決策的重要性和影響力決定規范行政決策特別是重大行政決策。這也使得其成為規范行政權力和法治政府建設的重點。在法治軌道上培養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進行決策,成為高質量決策的顯著標志和法治政府的重要指標。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實現行政決策的紀律化和理性化,法治政府建設才能率先突破,全面依法治國才能有效推進。
正確認識行政決策體制。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機制。”行政決策體制是保障和實現行政決策合法性和優良性的具體機制,是行政決策主體、權限、內容、程序等多維關系的統一體。行政決策體制作為政府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助推器”,是提升行政治理能力的關鍵“著力點”,是完善行政治理體系最為重要的“路線圖”。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從根本上健全和完善我國行政決策體制,進一步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它通過劃定行政決策機關的范圍、靈活界定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規定對較大分歧的決策事項提供數種方案、創新和拓展公眾參與決策的形式和渠道、建立決策專家庫和專家信用制度、 賦予合法性審查意見法律效力、設置集體討論程序等制度設計,成為助推行政決策法治化、規范化的典范,系統性地解決了行政決策制度體系的短板。
科學把握行政決策方式。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范化、法律化。”“要健全重大決策充分聽取民意工作機制,審議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群眾反映強烈的重大議題要依法依程序進行,該公示的公示,該聽證的聽證,決不允許搞‘暗箱操作’、‘拍腦門決策’。”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是推進依法行政的題中之義,是增強行政決策科學性、合法性、合理性與民主性的必要之舉。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實重大決策程序制度,要把握好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序。公眾參與是人民當家作主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表征和要求,可以增強重大行政決策的民主性。公眾對行政決策不僅享有知情權,還具有發表意見和合理意見獲得采納的權利。專家論證、風險評估是運用科學技術和方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體現和要求,可以增強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性。專家具有豐富的專業技能、經驗學識,可以精準把握行政決策的前沿問題,以其創造力和敏感性,對決策方案作出最優評判。評估、預防、降低重大行政決策可能產生的社會風險,日漸成為一項重要的行政任務。行政機關需要開展預防性監管,決策于“未知之中”。合法性審查要求按照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決策,提升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凡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皆應遵循依法決策原則,嚴守法定權限,履行法定程序,保證決策內容的形式合法性和實質合理性。集體討論決定是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行政權力運行和配置的準則。集體討論決定為行政決策設定前提,以民主和集中的形式統一意志,形成正確的、高效的意見,從而保障科學決策,提高決策質量和水平。這對于規范決策行為、防范決策風險具有正向作用。
依法強化行政決策保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我們要堅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本質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在法治領域的具體體現。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處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地位。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法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愿的統一體現,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法律,黨領導人民實施憲法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黨和法、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是高度統一的。因此,凡是提交黨委(黨組)把握的重大行政決策,黨委(黨組)要進行政治性、程序性、職責性把控,符合權限和程序的行政決策,要始終給予支持和保護。但把控的界限要劃分清楚,不能私情插手,不能包庇性干預。同時,各級領導干部必須帶頭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厲行法治、依法辦事。提高行政決策法治化水平,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干部是重要的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任何重大行政決策都與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密不可分。領導機關和干部帶頭沖在前、干在先,是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關鍵,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關鍵,更是依法決策的關鍵。因此,領導干部的法治能力,是行政決策能否取得預期成效、是否獲得圓滿成功的重要保障。領導干部要胸懷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堅定信念,奮力實現精準決策和依法決策;要嚴格實行“誰決策誰負責”,對于決策失誤、決策遲滯引發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切實增強行政決策監督。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權力監督問題,強調“我們要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是通過決定過程之理性化以提 高決定內容正確性為目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素。行政權力負有天然的膨脹性和侵蝕性,一旦缺乏有效的制約和監督,極易被濫用、誤用,甚至淪為克減人民合法權益的負能量。行政決策作為行政活動的起點,關系到依法行政的全過程。如果行政決策本身不合法,后續行政行為皆可能違法。因此,重大行政決策權限、內容、程序需要受到全方位監督,確保每一項重大行政決策都符合形式合法性和實質合理性。對于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形式,需要最大程度開啟多樣化,既要激發“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也要激發“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調動各方面積極因素監督決策權力。各種監督形式還要注重相互配合,形成監督合力,增強監督實效,使一切違法行政決策都無所遁形。同時,“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要增強主動公開決策信息、主動接受監督的意識,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健全決策信息公開機制,創新決策信息公開方式,暢通決策信息獲取渠道。對于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和公眾普遍關心的重大行政決策,要充分解釋和說明各方主體的意見采納情況,并通過媒體宣教解讀,提高行政透明度,讓決策在陽光下進行。此外,還要著力改進對領導干部行使行政權力的監督,將政府主要負責人約束住、監督好,使其成為依法行政和依法決策的標桿。